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28民初2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马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马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2539号原告陈某,女,35岁,1980年10月6日,地址:河南省唐河县,被告马某,男,地址:河南省唐河县,原告陈某与被告马某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为,原告陈某以马某信息不详,查无此人为由自愿撤诉。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陈某负担。审判长 岳 峰审判员 惠钦贤审判员 胡红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茗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