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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8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秀会与钱世芬故意伤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会,钱世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8执398号申请执行人王秀会,女,汉族,1965年10月9日生。被执行人钱世芬,女,傈僳族,1967年7月14日生。本院在执行王秀会与钱世芬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案件款6000元,剩余3026.58元经查询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荣审判员  杭明亮审判员  孙丽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