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12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昌料,男,侗族,1972年1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曾庆彪,男,汉族,1968年6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亚敏,女,汉族,1978年7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郑昌料与被执行人曾庆彪、李亚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28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8180元(按月息2%的标准,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31日暂计算至2016年6月15日;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8日暂计算至2016年6月15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51元(暂计算至2016年6月15日),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2128元,本案申请执行费1015元等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和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28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满宏
审判员 王高亮
审判员 谭会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 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