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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18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徐路阳、张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路阳,张蕾,汤道琼,汤道礼,高凡,陈尚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1896号申请执行人:徐路阳,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申请执行人:张蕾,女,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合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汤道琼,女,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汤道礼,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高凡,男,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陈尚勤,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执行徐路阳、张蕾与汤道琼、汤道礼、高凡、陈尚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汤道琼、汤道礼、高凡、陈尚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15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汤道琼、汤道礼、高凡、陈尚勤有房屋出租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汤道琼、汤道礼、高凡、陈尚勤的出租房屋收入500万元。本裁定���即执行。审判员  郑明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家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