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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88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隆桂花与杨光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桂花,杨光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8836号原告:隆桂花,女,汉族,1989年9月27日生,住。被告:杨光照,男,1976年2月15日生,住。原告隆桂花诉被告杨光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隆桂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隆桂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桂花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隆桂花负担。审判员  郑兴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治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