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188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隆桂花与杨光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桂花,杨光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8836号原告:隆桂花,女,汉族,1989年9月27日生,住。被告:杨光照,男,1976年2月15日生,住。原告隆桂花诉被告杨光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隆桂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隆桂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桂花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隆桂花负担。审判员 郑兴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治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