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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57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冯增伟与王建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增伟,王建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5711号申请执行人冯增伟,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沟赵办事处。被执行人王建勋,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沟赵办事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61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9日受理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王建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建勋的银行存款三万六千九百五十二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士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