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4行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南通古楼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如东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古楼纺织品有限公司,如东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684行初135号原告南通古楼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河口镇龙坝村18组。法定代表人徐接军,总经理。被告如东县公安局,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长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程军,局长。应诉负责人张健君,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高卫华,法制大队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古楼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如东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南通古楼纺织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南通古楼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俞秋萍代理审判员 王彩霞人民陪审员 奚佩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