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02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602民初1591号原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程雨洁,广东宝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某,男。上列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雨洁,被告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1月,原、被告相识,2014年9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女孩谢某甲。由于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在外喝酒,夜不归宿,酒后殴打原告,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因此,请求法院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小孩谢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70400元给原告(从2016年7月20日至2033年4月20日止,按每月800元计);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起诉事实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2、被告人口信息资料;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4、户口簿出生证;5、照片被告辩称:1、原、被告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不实,完全不成立。2、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子女抚养问题不作任何答辩。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没有提供证据。本院查明:2011年11月,原、被告相识谈婚,2014年9月1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女孩谢某甲,2015年4月20日出生。婚后双方由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属自愿结婚,婚后生育了一个小孩,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产生了一些矛盾,但只要双方相互理解,是能够和好的,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许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赖伟东人民陪审员 邓贵英人民陪审员 吴海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楚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