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行终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宋景林不予立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04行终16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宋景林,男,汉族,1964年10月5日出生,住赤峰市松山区。上诉人宋景林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404行初6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原审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有违司法公正原则。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出上诉,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责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请求确认无效的赤松公(治)行罚决字【2013】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分局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的,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明确告知了上诉人的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于2013年5月15日接到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7月6日提起行政诉讼,其提起诉讼的期限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综上,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邮寄送达费20元由上诉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磊代理审判员 李志慧代理审判员 王秀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