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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6刑更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黄一飞犯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一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6刑更400号罪犯黄一飞。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罪犯黄一飞因犯敲诈勒索罪,与前犯抢劫罪并罚,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鄂武昌刑初字第00309号刑事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3日交付执行。因发现漏罪,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2012)鄂武昌刑初字第00812号刑事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元,连同前犯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没有执行的刑期及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9日起至2024年8月28日止),并处罚金8000元。2015年8月7日,本院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3年11月28日止)。2016年10月9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黄一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一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五次表扬和一次记功,并被评为2015年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1月5日,黄一飞缴纳罚金8000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呈报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讨论记录,罪犯个人改造小结,缴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罪犯黄一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缴纳全部罚金,依法可以减刑。其犯抢劫罪及数罪,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一飞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3年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拥军审 判 员  王兴无代理审判员  郭晓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