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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字第2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树余与于长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树余,于长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字第2705号申请执行人:刘树余,男,1965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被执行人:于长财,男,1963年9月30日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刘树余与被执行人于长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281民初字第25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树余与被执行人于长财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树余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0281民初字第258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馨执行员 沙雪峰执行员 刘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