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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91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刘毅强与梁思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毅强,梁思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9126号原告:刘毅强,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明苏,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芳燕,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梁思敏,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毅强诉被告梁思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刘毅强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毅强的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毅强撤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刘毅强负担(原告刘毅强已付)。审判员  张庆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双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