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106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赵际文与家家乐购(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终1068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藏家家乐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赵际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06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家家乐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家家乐购(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挺,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赖胜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玉婷,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际文。上诉人西藏家家乐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家家乐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际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二审查明:家家乐购公司原名称为家家乐购(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营业执照登记住所地为“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二区8号楼1-1层(园区)”。2016年2月2日,家家乐购公司变更为现名称,同时变更了经营场所。原审期间,赵际文在向原审法院递交起诉状时,列明家家乐购公司的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星火路1号1层2-2房间(园区),经营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星火路1栋4层DE房间(园区),同时向原审法院提供家家乐购公司在京东网站设立的“家家乐购××食品专营店”网页信息打印件,其中注明公司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星火路1号1层2-2房间(园区)。此后,原审法院向“北京市丰台区星火路1号1层2-2房间(园区)”地址寄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均被退回,原审法院遂以家家乐购公司下落不明为由对其进行公告送达,并作出缺席审理和判决。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本案中,家家乐购公司原工商登记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二区8号楼1-1层(园区)”,在家家乐购公司未另行确认其他送达地址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则应当以该地址向家家乐购公司邮寄送达相关诉讼文书。而原审法院仅以赵际文提供的网页打印件中所列地址进行送达,并在邮件被退回后直接进行公告送达,显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而原审送达程序违法,已实际剥夺了家家乐购公司相应的诉讼权利,故本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将本案发回重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莫 芳审 判 员 汤 瑞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佐堂李泳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