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34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梁秀平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秀平,周克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3461号申请执行人:梁秀平,女,1966年3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周克光,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本院在梁秀平与周克光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周克光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梁秀平询问,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周克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周克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梁秀平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风审��员马世平审判员 赵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