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异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权海星与金大日、金才虎、延边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权海星,金大日,金才虎,延边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异70号案外人贾文涛,男,1978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为延吉市新兴街。申请执行人权海星,男,1960年11月23日生,朝鲜族,住延吉市新兴街。被执行人金大日,男,1962年11月29日生,朝鲜族,住延吉市新兴街。被执行人金才虎,男,1963年5月2日生,朝鲜族,住延吉市新兴街。被执行人延边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申请执行人权海星与被执行人金大日、金才虎、延边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案外人贾文涛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贾文涛称,我于2014年10月15日以300万元购买金才虎名下的九套房屋。2016年2月19日,我得知延吉市人民法院因权海星与金大日、金才虎、延边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要对上述房屋执行拍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房屋的所有权归我,相关材料证据交予法院,请法院依法审查,对上述房屋终止执行。本院查明:在原告权海星与被告金大日、金才虎、延边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作出(2015)延执字第1510-1号执行裁定: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上述九套房屋(1、延吉市天池路3002号,建筑面积107.61平米,产权证号614776;2、延吉市天池路1004号,建筑面积102.07平方米,产权证号614777;3、延吉市天池路2005号,建筑面积126.12平方米,产权证号614780;4、延吉市天池路3001号,建筑面积87.75平方米,产权证号614787;5、延吉市天池路1002号,建筑面积87.00平方米,产权证号614781;6、延吉市天池路1005号,建筑面积126.23平方米,产权证号614800;7、延吉市天池路3003号,建筑面积为127.32平方米,产权证号614775;8、延吉市天池路2002号,建筑面积86.92平方米,产权证号614774;9、延吉市天池路2004号,建筑面积106.59平方米,产权证号614773)。另查,2014年10月15日,案外人贾文涛与被执行人金才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被执行人金才虎将上述九套房屋以300万元出售给案外人贾文涛。案外人贾文涛已交付全部购房款。本院认为,在本院查封之前,案外人已与被执行人之间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已合法占有该房屋,已支付全部价款,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上述九套房屋(1、延吉市天池路3002号,建筑面积107.61平米,产权证号614776;2、延吉市天池路1004号,建筑面积102.07平方米,产权证号614777;3、延吉市天池路2005号,建筑面积126.12平方米,产权证号614780;4、延吉市天池路3001号,建筑面积87.75平方米,产权证号614787;5、延吉市天池路1002号,建筑面积87.00平方米,产权证号614781;6、延吉市天池路1005号,建筑面积126.23平方米,产权证号614800;7、延吉市天池路3003号,建筑面积为127.32平方米,产权证号614775;8、延吉市天池路2002号,建筑面积86.92平方米,产权证号614774;9、延吉市天池路2004号,建筑面积106.59平方米,产权证号614773)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张大文审判员 胡宗峰审判员 李俊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