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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67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凌飞东与深圳市新国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易和达运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凌飞东,深圳市新国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易和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67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凌飞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新国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吉镇路19号国土局对面停车场A区3-01-1,组织机构代码:661049119。法定代表人:汤利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易和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吉景芬路龙园意境华府34栋1705房,组织机构代码:306090600。法定代表人:桂群芳。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建群,广东深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凌飞东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新国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国通公司)、被上诉人深圳市易和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和达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6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上诉请求:1、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2015年12月1日至30日工资2500元,2016年1月1日至30日工资2500元:2016年2月1日至2月19日工资1400元:2、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2015年度年休假工资1494元。3、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履约保障金5000元。4、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3500元。5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律师费5000元。6、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7、两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详见上诉状)。两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清楚,判决合法,上诉人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在一审时就已经查明,因此他的上诉理由一审已经查明,请求依法予以维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准确,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凌飞东提交通话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主张易和达公司已经批准其续假申请。易和达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上诉人凌飞东还提交有多人签名的《情况说明》,主张其工资高于工资明细表记载的工资数额。易和达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工资应当以有员工签名的工资表为准,且《情况说明》上签名的人大部分和易和达公司存在劳动争议案件。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关于凌飞东每月工资数额,易和达公司、新国通公司提交的有凌飞东签名的2015年2月至11月工资明细表足以证明凌飞东的月平均工资为2488.8元。凌飞东主张其工资高于工资明细表所载工资数额,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其主张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确认。凌飞东在二审中提交的《情况说明》亦不能证明其每月实际工资高于工资明细表所载工资数额,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原审法院依据其依法认定的凌飞东月平均工资数额计算凌飞东应得的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2月19日期间的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符合法律规定,计算准确无误,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易和达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问题,《兴宁市黄陂镇卫生院疾病证明书》显示医嘱凌飞东自2016年1月29日起休息15天,易和达公司要求凌飞东2016年2月13日上班,符合医疗期规定,并无不当。凌飞东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延长医疗期的合理理由,其在二审提交的微信记录也不能证明易和达公司已经批准其在医疗期外续假的申请。凌飞东2016年2月14日至2月16日期间缺勤应当视为旷工,易和达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以凌飞东“连续旷工3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凌飞东要求易和达公司、新国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按照凌飞东诉讼请求被支持的比例判令易和达公司负担律师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凌飞东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凌飞东负担(本院予以免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    溯审 判 员 唐  林  波代理审判员 陈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房依蒙(兼)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