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3民初28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胡伟与涂成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伟,涂成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2883号原告:胡伟,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方明,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涂成宏,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户籍地马鞍山市和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商业步行街2#楼C段。负责人:徐良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伟诉被告涂成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8元,减半收取689元,由原告胡伟负担。审判员 张庆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