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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2民初24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2民初2411号原告:杨某某,女,1972年2月生,藏族,农民。被告:芦某某,男,1970年11月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以暂时放弃诉讼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管云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玉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