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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候智新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智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9刑初1558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候智新,男,1990年4月25日生,住河北省磁县。被告人侯智新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候智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8月30日被抓获),后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3日被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6〕1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候智新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候智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候智新至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小区,采用折断门锁、插卡开锁等手段,先后实施盗窃作案8起,窃得人民币共计2600余元及笔记本电脑等物。具体分述如下:1.2015年6月6日,被告人候智新至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小区,采用上述手段,入户窃得被害人鲍某人民币500元。2.2015年7月2日,被告人候智新至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小区,采用上述手段,入户窃得被害人伍某人民币500元及金项链1条、金戒指1枚。3.2015年8月6日,被告人候智新至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小区,采用上述手段,入户窃得被害人曹某1人民币100余元。4.2015年8月10日,被告人候智新至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小区,采用上述手段,入户窃得被害人姜某牛奶等物。5.2015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候智新至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小区,采用上述手段,入户窃得被害人胡某人民币300余元。6.2015年8月19日,被告人候智新至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小区,采用上述手段,入户窃得被害人曹某2笔记本电脑1台。7.2015年8月21日,被告人候智新至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小区,采用上述手段,进入被害人李某华等人租房内,未窃得财物。8.2015年8月26日,被告人候智新至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小区,采用上述手段,入户窃得被害人张某人民币260余元。被告人候智新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候智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智新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候智新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予并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候智新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鲍某、伍某、曹某1、姜某、胡某、曹某2、李某、张某的陈述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智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候智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候智新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予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候智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2018年4月13日止,先期羁押的2天已扣除),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候智新退赔被害人鲍某某人民币五百元、伍某人民币五百元及金项链1条、金戒指1枚、曹某1人民币一百元、胡某人民币三百元、曹某2笔记本电脑1台、张某人民币二百六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荣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乙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