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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8执恢3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马国青与熊传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国青,熊传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恢3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国青,男,1961年2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执行人熊传武,男,1975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申请执行人马国青与被执行人熊传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3)惠民一初字第48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熊传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惠民一初字第4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韩建伟审判员  郭瑞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