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8执恢3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马国青与熊传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国青,熊传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恢3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国青,男,1961年2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执行人熊传武,男,1975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申请执行人马国青与被执行人熊传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3)惠民一初字第48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熊传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惠民一初字第4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韩建伟审判员 郭瑞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