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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执1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青岛中达燕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志恩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中达燕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青岛中达燕京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刘志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128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中达燕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青岛中达燕京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佐藤辉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欣青,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志恩,男,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青岛中达燕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志恩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审结,该案(2016)鲁0213民初3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志恩收到执行通知后支付申请人人民币20万元,申请人同意放弃其余的执行请求。至此,申请人申请执行事项执行完毕,申请人申请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3民初34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