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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明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龙、刘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明,李龙,刘艳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754号申请执行人李明明,女,汉族,1978年9月7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延安市子长县人,延安市妇女儿童培训中心职工,现住延安市市场沟小区翟则沟**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李龙,男,汉族,1981年8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翟则沟**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刘艳艳,女,汉族,1980年10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翟则沟**号楼*单元***室。保证人马生宝,男,汉族,1964年12月20日生,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石油小区**号楼*单元***室。李明明申请执行李龙、刘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16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执行李明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龙、刘艳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龙、刘艳艳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明明借款本金500000元的利息90000元(该利息从2015年6月5日起至2016年3月5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4871.5元及案件执行费1250元。保证人马生宝将本案案件款9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4871.5元、执行费1250元已向本院全部交纳。申请执行人李明明将该案件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94871.5元全部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执7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天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