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5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巩步祥申请执行王全振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5执341号申请执行人巩某某,男,1948年6月28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礼泉县钻井公司。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5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礼泉县建陵镇凉马村。申请执行人巩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礼民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日申请执行王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应按照2014年5月20日与申请执行人巩某某达成的和解执行协议给付申请执行人2015年的案件款3000元,现该执行款3000元已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巩某某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6)陕0425执341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军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