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民终9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袁洪章与绵阳市普明建设有限公司、剑阁县元山小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洪章,绵阳市普明建设有限公司,剑阁县元山小学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民终9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袁洪章,男,生于1965年3月4日,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绵阳市普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绵兴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罗剑,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剑阁县元山小学校。住所地剑阁县元山镇场镇。法定代表人付雄德,校长。上诉人袁洪章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3民初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现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超审判员 徐朝武审判员 张德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