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李小娜与被执行人王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娜,王凤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565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娜。被执行人王凤云。申请执行人李小娜与被执行人王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凤云无可供执行财产,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王凤云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俊东审判员 石 磊审判员 庞金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洪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