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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李小娜与被执行人王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娜,王凤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565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娜。被执行人王凤云。申请执行人李小娜与被执行人王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凤云无可供执行财产,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王凤云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俊东审判员  石 磊审判员  庞金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洪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