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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市执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龙凯平、陈某2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凯平,陈某2,熊某,柳州市承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柳州市长兴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江门市新会区龙粤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市执字第837号申请执行人:龙凯平,男,194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委托代理人:龙麟,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某2,1963年6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熊某,女,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被陈某1:陈艺天,男,200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405室。法定陈某2:熊某、熊陈某1系陈艺天的父母。被执行人:柳州市承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雒容镇强荣路10号。法定陈某2:陈小陶,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柳州市长兴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盘新路1号1号办公楼102室。法定代表人:肖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龙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沙岗村井下坑、皮子村第一村民小组红门楼(土名)、官田村坑底洋(土名)。法定代表人:何亮棠,该公司董事长。关于龙凯平陈某2行熊某、陈某1、陈艺天、柳州市承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柳州市长兴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江门市新会区龙粤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龙凯平依据(2015)柳市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258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798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熊某人陈某1和陈艺天共有的柳州市桂中大道6号之一中房·世纪广场445号、446号房产依法裁定评估、拍卖,经两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申请人龙凯平向本院提交抵债申请书,要求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240万元的价格抵债,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规定,裁定准予抵债。扣除申请执行人龙凯平垫付的拍卖相关费用1200元,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金额239.88万元,被执行人还须履行债务2300余万元。但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柳市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惠强代理审判员  银邵东代理审判员  宋成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明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