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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民终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姚闻莺与蔡志东、黄薇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志东,姚闻莺,黄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终3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志东,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闻莺,女,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玥、覃艳玲,福建建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黄薇,女,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东,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系黄薇丈夫。上诉人蔡志东因与被上诉人姚闻莺及原审被告黄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蔡志东出具的《声明》涉及案外人林进龙。林进龙、李晓琴也是2014年6月19日《协议书》中的一方当事人,且各方在该《协议书》中确认作为甲方的林进龙、李晓琴以及作为丙方的蔡志东都是向厦门集美惠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得的600万元中一半款项即300万元的实际占有人和债务人。鉴于相关事实将直接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结果,包括:当事人有否约定林进龙和李晓琴也应承担本案讼争的款项,林进龙和李晓琴有否向姚闻莺支付过讼争款项,林进龙和李晓琴是否不同意支付讼争款项或者姚闻莺是否放弃要求林进龙和李晓琴支付讼争款项等。因此,林进龙、李晓琴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参加本案诉讼。因本案原审对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且蔡志东在二审中补充提交了部分证据,故为了本案的妥善处理,依法予以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55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重审。蔡志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郑光辉代理审判员  袁爱芬代理审判员  刘国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陈荔云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