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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91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赵春宇诉被告彭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宇,彭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91民初1673号原告:赵春宇,女,1970年12月12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大庆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蒋嘉炜,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彭博,女,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庆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臧海龙,黑龙江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春宇诉被告彭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赵春宇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春宇与被告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春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赵春宇负担。审判员  杨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