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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3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磊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03刑初25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磊,女,汉族,住齐齐哈尔大学。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齐建检公诉刑诉〔2016〕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磊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时慧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10月16日,被告人杨磊在齐齐哈尔大学女生寝室,趁同寝室友被害人赵某某不在之际,偷拿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盗取卡内人民币400元。次日,杨磊又使用相同方法盗取赵某某龙江银行卡内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杨磊将赃款返还被害人。2.2016年3月26日,杨磊在齐齐哈尔大学教室,趁借用同寝室友被害人彭某某手机之际,将彭某某微信钱包内的人民币300元分二次转发到自己的微信钱包内;同年3月28日、3月31日、4月1日、4月2日,杨磊又使用同样的手段将彭某某微信钱包内共计人民币700元盗走。案发后,杨磊将赃款返还被害人。杨磊于2016年4月13日被传唤至齐齐哈尔市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杨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杨磊供认盗窃事实,无辩解,对量刑建议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微信转账明细、银行交易明细,证实杨磊实施盗窃方式。2.户籍证明,证实杨磊自然情况。(二)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彭某某的陈述,证实被盗过程。(三)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杨磊的供述,证实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四)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沈某、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杨磊平时表现情况。(五)其他证据抓获及破案经过,证实杨磊到案情况。上列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杨磊盗窃数额为2400元,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但考虑杨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积极交纳罚金,故可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磊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石 岩人民陪审员  于红卫人民陪审员  张文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闻家宝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处理过的文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