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终89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青岛朗阁中嘉外语培训学校、孙媛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朗阁中嘉外语培训学校,孙媛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89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朗阁中嘉外语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刘常研,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化。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媛。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群(孙媛之母)。上诉人青岛朗阁中嘉外语培训学校因与被上诉人孙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2民初4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孙媛于2016年10月20日申请撤回其起诉。上诉人青岛朗阁中嘉外语培训学校于2016年10月20日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孙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青岛朗阁中嘉外语培训学校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2民初480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原审原告孙媛撤回起诉。三、准许上诉人青岛朗阁中嘉外语培训学校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保全费210元,计347.5元,由原审原告孙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上诉人青岛朗阁中嘉外语培训学校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立春审 判 员 逄明福代理审判员 卞冬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显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