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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02民初17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02民初1734号原告:李某,女,1987年9月16日出生,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委托代理人:陈耀宁,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某,男,1991年2月26日出生,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骆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骆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凌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泓appoint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