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02民初17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02民初1734号原告:李某,女,1987年9月16日出生,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委托代理人:陈耀宁,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某,男,1991年2月26日出生,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骆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骆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凌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泓appoint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