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012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至县尚村镇西凤头村委会诉被告周至县第六中学、彭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至县尚村镇西凤头村委会,彭某某,周至县第六中学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01224号原告周至县尚村镇西凤头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任村长。被告彭某某被告周至县第六中学,住所地:周至县尚村镇。法定代表人:马某某,任校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至县尚村镇西凤头村委会诉被告周至县第六中学、彭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至县尚村镇西凤头村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6650元。审判长 孟雅玲审判员 李建会审判员 张宏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