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0114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双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鄂01**刑初297号公诉机关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双。2016年5月25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月2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蔡甸区看守所。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以蔡检公诉刑诉(2016)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双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底,被告人何双来到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格力公司打工,住在其母亲为其租住的住处。不久,被告人何双便辞职赋闲在家。2014年2月间,被告人何双通过手机社交软件附近的人添加到居住在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尉武村金贾湾9号的女青年付某为好友,之后二人频繁聊天并很快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何双向付某提出说因为想和付某在一起,乘坐到武汉市的出租车时将自己的钱包以及身份证等丢失,要回湖北襄阳老家补办身份证,向付某“借款”人民币2000元。付某以为,二人既然是恋人关系、他又是因自己的原因丢失了身份证等,便拿出人民币5000元交给被告人何双,被告人何双拿到钱后当即乘车回到湖北襄阳将钱予以挥霍。被告人何双从此认为被害人付某对其信任度高且钱来得很容易,便于2014年3月至2016年2月5日间,利用与付某恋爱的有利条件,先后以亲属死亡要送礼金、接工程要发工人工资、投资生意要启动资金、房屋拆迁要手续费、看病要医药费等为由骗取付某共计人民币360900元。期间,被告人何双还隐瞒事实,先后与湖北省襄阳市一韩姓女子确立恋爱关系、与湖北省南漳县女子刘敏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15年11月20日在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与刘敏登记结婚。2016年2月6日,被害人付某意外发现被告人何双结婚的事实,深感受骗,便通过电话向被告人何双讨要钱款,被告人何双因无力偿还,既不露面又拒不接听其电话。2016年5月25日被害人付某到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峪山派出所报案。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双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没有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间,被告人何双通过手机社交软件“附近的人”添加到居住在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尉武村女青年付某为好友,之后二人频繁聊天并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何双对付某说,因为想和付某在一起,乘坐回大集的出租车时将自己的钱包以及身份证等丢失。现要回湖北襄阳老家补办身份证,向付某“借款”人民币2000元。付某便拿出现金人民币5000元交给被告人何双,被告人何双拿到钱后当即乘车回到湖北襄阳将钱予以挥霍。此后,被告人何双认为被害人付某对其信任度高且钱来得容易,便于2014年3月至2016年2月5日间,利用与付某“恋爱”关系,先后以亲属死亡要送礼金、接工程要发工人工资、投资生意要启动资金、房屋拆迁要手续费、看病要医药费等各种理由,二十余次共骗取付某共计人民币360900元。期间,被告人何双隐瞒事实,先后与湖北省襄阳市一韩姓女子确立恋爱关系、与湖北省南漳县女子刘敏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15年11月20日在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与刘敏登记结婚。2016年2月6日,被害人付某发现被告人何双结婚的事实,发觉被骗,便通过电话向被告人何双讨要钱款,被告人何双拒不接听其电话。2016年5月25日被害人付某到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峪山派出所报案。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双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何双与被害人付某于2015年8月6日至2016年4月20日的手机短信聊天记录;被害人付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中国交通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被告人何双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被害人付某提供的汇款凭证(复印件)、其向被告人何双转账的支付宝交易截图;被告人何双与刘敏登记结婚时填写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襄阳市房屋产权与市场管理处出具的证明;证人周某、刘某、张某某、肖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付某的陈述;被告人何双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双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户籍证明;侦查人员赵峰、杨晨出具的关于被告人何双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双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何双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24年3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汪建平人民陪审员 吴清安人民陪审员 余昌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