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03执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琦与肖子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琦,肖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第712号申请执行人刘琦。被执行人肖子龙。原告刘琦与被告肖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37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诉讼期间,我院查封了申请人所有的担保财产,车牌号为辽BQQ3**车辆一台。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刘琦所有的车牌号为辽BQQ3**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曲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云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