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民初4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田凤云与大连第二百货大楼有限公司、大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凤云,大连第二百货大楼有限公司,大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4125号原告:田凤云,女,1965年5月24日出生,住内蒙古根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辽宁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第二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街165号。法定代表人:骆华年,总经理。被告:大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街175号。负责人:骆华年,总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洁,女,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田凤云与被告大连第二百货大楼有限公司、大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田凤云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凤云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凤云撤诉。案件受理费607元,减半收取计303.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艳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