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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终5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耀南与湖北天和拍卖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天和拍卖有限公司,李耀南,襄阳金源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5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天和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中北路66号金穗大厦25楼2505号。法定代表人:雷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成,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耀南。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合林,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襄阳金源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105号。法定代表人:周毅。上诉人湖北天和拍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耀南、原审第三人襄阳金源盛科技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向原审第三人襄阳金源盛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各项法律文书均采用的是公告送达的形式,但仅在该院公告栏张贴了公告,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的规定。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67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湖北天和拍卖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9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梅 飚审判员 胡铭俊审判员 胡 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宇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