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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与连贞红、韩翔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连贞红,韩翔翔,杜全红,陈红,靳援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2执623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住所地:焦作市工业中路。被执行人连贞红,男,汉族,1977年1月28日生,住焦作市中站区。被执行人韩翔翔,男,汉族,1983年11月8日生,住中站区。被执行人杜全红,男,汉族,1972年1月5日生,住中站区。被执行人陈红,女,汉族,1981年7月2日生,住解放区。被执行人靳援朝,男,汉族,1951年11月30日生,住山阳区。本院在执行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申请执行连贞红、韩翔翔、杜全红、陈红、靳援朝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无汽车、无可供执行的房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法院(2014)山民一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谷伟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