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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11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晓梅、刘和青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晓梅,刘和青,汪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11执160号申请执行人:朱晓梅,女,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刘和青,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汪润,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在执行朱晓梅与刘和青、汪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魏审判员 方超代理审判员程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日   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