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辖终20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黄正元与秦世中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世中,黄正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20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世中,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正元,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上诉人秦世中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民初15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的四川省武胜县或者合同履行地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或者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接受货币的一方系本案原告,而原告住所地在重庆市江北区,故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