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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4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李中平与杨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平,杨振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4116号原告:李中平,男,196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杨振海,男,195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杨振海,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21271963********,户籍所在地住安徽省阜南县焦陂镇王楼村杨*组**号。原告李中平诉被告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李中平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中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3元,减半收取计1333元,由李中平负担。审判员  方志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宏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