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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2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赵治先与郭基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治先,郭基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2民初1167号原告赵治先,男,195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委托代理人江腾福,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郭基全,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治先与被告郭基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治先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治先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治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赵治先负担。审判员  赵学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