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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包执字第75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业飞申请执行安徽华牧高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国风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业飞,安徽华牧高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国风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包执字第752-3号申请执行人王业飞,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安徽华牧高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被执行人安徽国风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包民一初字第00610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保证金410000元、工程款360000元、支付欠款利息28044元(以本金36000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1年1月10日起计算至2012年5月17日止)、诉讼费5850元、承担执行费10438元,合计8143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本金77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5月2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的双倍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华牧高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国风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八十一万四千三百三十二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本金77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5月2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的双倍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余振海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