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3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武强县欣和建材租赁站与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XXX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强县欣和建材租赁站,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XXX,马兵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3民初16号原告:武强县欣和建材租赁站,住址:武强县武强镇南牌村。经营者:刘国帅,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29241966********,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河城街镇大万村71号。委托代理人:张敏杰,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如皋市吴窑镇鲁班路18号。法定代表人:沈良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勇,江苏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男,1987年7月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泸县。被告:马兵,男,1974年11月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原告武强县欣和建材租赁站与被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XXX、马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原告武强县欣和建材租赁站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强县欣和建材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强县欣和建材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9425元,减半收取计4712.5元,由原告武强县欣和建材租赁站负担。审 判 长  武振生代理审判员  刘卫军人民陪审员  李稳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雅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