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7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秀平与翔凤镇小河坪中心卫生室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平,翔凤镇小河坪中心卫生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7执255号申请执行人李秀平,女,土家族。被执行人翔凤镇小河坪中心卫生室。法定代表人:秦金菊。本院在执行李秀平申请执行翔凤镇小河坪中心卫生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翔凤镇小河坪卫生室不是独立法人组织,在来凤社保局无法以单位名义为职工申报补缴养老保险。申请人李秀平在仲裁裁决生效后,因知道翔凤镇小河坪中心卫生室无法为其申报补缴养老保险,其本人与翔凤镇卫生院就养老保险缴纳问题达成协议。本院认为,该协议的达成是对原仲裁裁决书内容的变更,故申请人申请执行就没有执行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2016)鄂2827执25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文代理审判员 李申忠人民陪审员 陈龙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昌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