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5民初027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姜子良与黄朝荣民间借贷纠纷��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子良,黄朝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25民初02740号原告:姜子良,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龙游县人,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黄朝荣,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姜子良诉被告黄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黄朝荣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0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付至款还清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6年9��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何桂花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姜子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朝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4年10月26日被告黄朝荣因工程经营需要向原告姜子良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原告因需用钱,向被告催讨,被告拖欠至今未付。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现原告姜子良要求被告黄朝荣归还借款及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朝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姜子良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2014年10月26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付,且不高于年利率24%)。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被告黄朝荣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桂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巍向本院立案庭申请申请执行期限二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