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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2执恢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吴兆银与邹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兆银,邹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2执恢65号申请执行人:吴兆银,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13日,住什邡市。被执行人:邹勋,男,汉族,生于1959年7月16日,住什邡市。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的(2014)什邡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兆银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邹勋的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曾 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令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