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执字第2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薛旭华与武学君、薛旭华、任留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旭华,武学君,王丽娟,任留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4执字第2221号申请执行人薛旭华,女,汉族,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武学君(曾用名武学军),男,民族、职业均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王丽娟,女,民族、职业均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任留柱,男,民族、职业均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执行薛旭华依据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5内0404民初759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武学君、薛旭华、任留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武学君、薛旭华、任留柱现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404民初7594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福审判员 张晓峰审判员 刘建军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