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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民终36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臧永生与张同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臧永生,张同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36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臧永生,农民。委托代理人:毕重亮,山东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同强,烟台荣康物流有限公司司机。委托代理人:王星云,烟台莱山滨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臧永生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三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三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曹红岩审判员  徐怀育审判员  付景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