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25执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孙少婷申请执行刘开会、史查歌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刘某某,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们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5执第149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汉族,1991年12月4日生,居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57年8月17日生。被执行人史某某,女,汉族,1957年8月14日生。孙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史某某不当得利一案的(2015)礼民初字第010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12日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应由刘某某、史某某给付孙某某256500元,本院依法在相关部门对刘某某、史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查出刘某某、史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穷尽了执行措施,使该案未能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6)陕0425执280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某、史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少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