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5执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孙少婷申请执行刘开会、史查歌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刘某某,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们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5执第149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汉族,1991年12月4日生,居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57年8月17日生。被执行人史某某,女,汉族,1957年8月14日生。孙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史某某不当得利一案的(2015)礼民初字第010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12日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应由刘某某、史某某给付孙某某256500元,本院依法在相关部门对刘某某、史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查出刘某某、史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穷尽了执行措施,使该案未能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6)陕0425执280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某、史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少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