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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民初60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曾随露与邹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随露,邹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6018号原告:曾随露,男,生于1972年2月27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春荣,重庆融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莎,女,生于1980年5月21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曾随露与被告邹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曾随露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随露撤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曾随露负担。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琳琳 关注公众号“”